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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嫁習俗流程相關注意事項

 

 

什麼是婚約?

問: 訂定婚約需具有哪些條件?
答: 婚約需由當事人自行訂定﹝第972條﹞。男需滿十七歲,女滿十五歲﹝第973條﹞。未滿二十歲者則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﹝第974條﹞。軍人之結婚則應在一個月前繕具婚姻報告表並呈請所屬長官核准,未經核准而訂婚者其婚約無效(軍人婚姻條例第5)。另因法律對親屬間之婚姻有其限制之範圍﹝第983條﹞,故違反此規定之婚約當然無效。

問: 男女之間訂婚後在法律上會有哪些效力?
答: 男女之間在訂婚後不代表他們在法律有夫妻身分的關係,且因法律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﹝第975條﹞,因此若有一方違約,他方僅可依法﹝第977條至第979-1條﹞請求賠償而不得強迫對方與之結婚,且此請求權若二年不行使則消滅﹝第979-2條﹞。

問: 解除婚約的方式有哪些?
答: 婚約之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。前者與一般契約之解除方式相同,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﹝第258條﹞;後者則是若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第976條規定之情形者則他方可解除婚約。第976條規定內容如下:
婚約當事人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解除婚約:

.婚約訂定後,再與他人訂定婚約,或結婚者。
.故違結婚期約者。
.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。
.有重大不治之病者。
.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。
.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。
.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。
.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。
.有其他重大事由者。
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,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,無須為意思表示,自得為解除時起,不受婚約之拘束。
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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